山東省普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通知細則公布(6)
來源:山東省教育廳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8-07-02 14:30:48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要對學生學籍信息嚴格管理,不得隨意拷貝或向社會泄露。凡泄露學生信息的,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應保證學生學籍信息的準確真實,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涂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港澳臺學生和外籍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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