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普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通知細則公布(3)
來源:山東省教育廳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8-07-02 14:30:48

第三章 轉學
第十一條 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工作調動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辦理學籍異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本學區(qū)內不準轉學。普通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qū))域內不準轉學。畢業(yè)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第十二條 學生轉學按照年級對應原則。
“五四學制”初中一年級學生可轉入“六三學制”小學六年級或初中一年級。“六三學制”初中一年級學生可轉入“五四學制”初中一年級或二年級。
第十三條 除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外,學籍實行“籍隨人走”,學校不接收未按規(guī)定辦理入學或轉學手續(xù)的學生就讀。
第十四條 軍隊轉業(yè)干部子女隨遷轉學,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須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向轉入學校提交轉學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轉入學校審查同意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到轉出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xù)。其中,高中學生由外省(市、區(qū))轉入我省,還需提交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或《成長記錄》檔案、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業(yè)成績證明,由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xù)并報設區(qū)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qū)),按照外省學籍管理要求,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監(jiān)護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y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休學手續(xù)。
初中、高中畢業(yè)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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