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2)
來源:網絡資源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8-09-22 10:40:11

第六條 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于國務院部門規章或部級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申請舉辦競賽活動,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主辦單位的正式申請函件,以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
2.活動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3.活動的具體實施辦法,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對象、程序、管理團隊、專家團隊、資金來源、保障條件、回避方式、異議處理機制等內容,如涉及命題試卷、專家盲評等秘密事項,還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舉辦方的有關承諾書,包括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所列舉的事項;
5.教育部或受托專業機構認為應該作出補充說明的其他材料。
認定流程
第八條 每年3月,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于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申請,申請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七條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每年4月,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競賽活動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充分論證,或開展實地調查,提出初核意見。
第十條 每年5月初,受托專業機構將初核意見報教育部,教育部按規定程序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活動主辦方、時間、內容、范圍、組織方式、監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網公布。
第十一條 受理和研究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
組織要求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第十五條 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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