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賦稅與徭役介紹
來源:網絡資源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8-04-19 13:19:59

春秋戰國是我國歷史上的上古時期。在這一時期,夏商西周時期出現的十一稅和“土貢”,標志著奴隸社會賦稅制度雛形的形成。
春秋時期,齊國的“相地而衰征”,魯國的“初稅畝”和“作丘甲”,以及對部分商品實行專賣,使奴隸制生產關系逐漸解體。
戰國時期的賦稅改革,將前一時期的改革成果推向新階段,奠定了封建制度的物質基礎,體現了稅制改革的探索精神。
先秦時期的力役和兵役,在朝廷建設和鞏固國防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賦稅和徭役是實現朝廷職能的重要工具。夏商西周是我國歷史上3個奴隸制王朝,被稱為“三代”。
三代賦稅和徭役的產生,對朝廷的鞏固和發展意義重大。它加強了朝廷政權的鞏固,維護了宗法統治秩序,促進了奴隸經濟的發展。
夏代作為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社會,建立了與其相應的比較完備的賦稅制度。夏代的田賦征收有兩種,一種是按田土的農產品產量征收定額的田賦;一種是根據各地的特產貢納土特產品。
相傳夏禹在治水之時,即觀察土地,識別土質,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況分為9等,又根據使用的情況規定了賦稅等級。據史籍記載,夏代把全國分為5個區域,在王城之外,每250千米為一區,根據各區距離王城的遠近和運輸負擔,確定繳納物品的精、粗。
賦稅的比率,一般是收獲量的1/10。因年成有好壞,夏代的做法是將相鄰幾年的收獲,求出一個平均數,作為貢賦定額。不分災年、豐年,都要繳納規定數量的糧食。所以,夏代的稅收,實際上是一種農業定額稅。
除了上述的賦外,夏代朝廷收入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土貢,即各地諸侯、臣屬向夏國王貢納的土產、珍寶。
根據《史記·夏本紀》和《尚書·禹貢》的記載,當時地方諸侯、方國、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貢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產,諸如絲、棉、銅、象牙、珠玉等。
這里面又分常貢和臨時貢納,后者一般是那些難得的物品或新鮮果品。為了保證稅收的執行和夏王朝有穩定的收入,夏朝廷已經發明并使用石、鈞等衡器來征收賦稅。
夏代的賦稅說明,我國奴隸制朝廷建立后,曾經及時采取法律形式確立朝廷賦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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