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的歷史故事
來源:網絡 2010-03-02 14:21:53

王安石變法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志革新,于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變法中,王安石建立了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后,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呂惠卿、曾布等人參與草擬新法。新法內容如下:
★限制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后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借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后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北宋中期,小地主和農民為官府服勞役極為痛苦。耕地拋荒,傾家蕩產。“害農之弊,無甚(過)差役之法。”免役法規定,改無償勞役為用錢雇役。錢怎么出呢?原來應該服役而現在免役的人,按每戶財產狀況分成等級,分別交納不同的免役錢。原來不需要服役的官家、寺廟等,也按財產情況分別出一半錢,稱為助役錢。各州縣雇勞役的資金總額經計算后,攤派到各戶征收。這個辦法也使政府收入大增。熙寧九年(1076),政府收入役錢一千多萬貫,雇役支出六百四十萬貫,剩余近四百萬。王安石對此法最為得意。
★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后,隨夏、秋兩稅,加息2/10或3/10歸還谷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
★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為五等,規定稅額。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為“地符”。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為準,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布。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河、漳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為穩定封建秩序,鞏固封建統治秩序,整頓、加強軍隊,建立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并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斗力。針對以前禁軍實行更戍 (頻繁輪調)以及將領和士兵互相不認識的弊端,廢除更戍法,重新劃分軍區,要求將領和指揮常駐軍中,負責訓練和打仗。還裁減年齡50歲以上的老兵,歸并軍營,全國共設92將(軍隊單位,每將大約3000人)。京師附近設37將抵御遼和契丹,西北設42將對付西夏,還有13將對付國內叛亂。兵多的設正將、副將,兵少的只設單將,有的部隊設指揮。這一項改革,對糾正北宋軍事體制的弊端發揮了若干作用。 同時在軍事上,為了斬斷西夏 “右臂”,熙寧五年(1072)和六年(1073),王安石力挺王韶率領軍隊,在甘肅、青海一帶攻擊吐蕃,獲取幅員兩千里的土地。
★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后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閑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保馬法
民養官馬,平時自用,馬死或病,令按值給償。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并對“恩蔭制”進行了尖銳批評。
變法的結果
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后將近15年時間。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后,基本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并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一些特權,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封建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最終被罷廢。
1、進步性:
(1)變法措施的推行,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加強了國家的軍事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
(2)在封建社會公然打出理財口號,有其進步意義 。
2、局限性:
(1)王安石變法是封建地主階級針對北宋統治危機進行的改革運動,不可能從根本上擺脫封建統治危機。
(2)變法以維護地主階級的統治為出發點,農民的處境沒有根本改變,負擔依然沉重。
(3)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與變法理論完全不符的現象,如青苗法出現了抑配,變成了用超經濟強制搜刮人民
失敗的原因:
1、變法本身存在極大弊端,被貪官污吏利用,成為其搜刮地皮,擾民害民的工具;(這是變法失敗的根本原因)
2、用人不當,使得許多趨炎附勢的奸佞小人成為變法的中堅力量。而這些人只不過是打著變法的幌子為自己謀求利益;
3、失去民心。具有極大紕漏的新法加重了廣大勞苦人民的負擔,使老百姓深受其害;(這是王安石變法失敗的主要原因)
4、在新法擾民害民的情況下,普通知識分子對王安石的新法產生敵視;
5、目睹了改革的失敗,北宋的精英分子開始反對變法,并隨著時間的推移越加激烈;
6、變法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官僚階級的利益,遭到他們的反對;(但這一點對變法的失敗并沒有起到太大作用)
7、在變法期間,北宋王朝遭到了兩次極為嚴重的自然災難;(這直接導致了王安石的兩次罷相并嚴重動搖了改革派對變法的信心)
在宋神宗死后,保守派全面廢除新法,宣告了變法的徹底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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