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09年武漢中小學生競賽活動項目的通知
來源:網絡 文章作者:匿名 2009-04-02 13:33:39

武教基〔2009〕15號
各區教育局,局直屬中小學: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提高學生綜合素質,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管理的有關要求,按照《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管理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的意見》(武教基[2007]55號)規定,現將經審查批準的2009年武漢市中小學生競賽活動項目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中小學競賽批準制度
(一)根據我市中小學生競賽管理“統一報批,減少項目,嚴格控制,強化管理”的基本要求,2009年全市中小學生競賽活動嚴格執行報批制度,凡以中小學生為對象的各類競賽活動,都必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否則一律禁止舉辦。
(二)2009年全市中小學生競賽項目的設置,嚴格執行“必須符合實施素質教育、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的要求,以培養學生科學人文素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對違背素質教育要求、法律關系不明晰、組織管理不規范、集中針對同一對象、以營利為目的的5類競賽活動不予批準;嚴格控制學科類和義務教育階段競賽”的規定。
二、嚴格控制中小學生競賽項目
(一)2009年,按照嚴格控制、減少項目、不超過2008年的要求,全市中小學生競賽活動項目在上年基礎上進一步減少2項,共計17項。
(二)按照“嚴格控制批準同類別競賽活動”的規定,共有15項競賽活動被合并和裁撤。
(三)設立中小學生綜合實踐活動競賽,將與中小學《綜合實踐活動》有關的競賽活動歸并后限選一項,同日進行。
三、嚴格競賽管理工作
(一)嚴格競賽過程管理
凡經批準的市級競賽活動項目,各主(承)辦單位要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學生安全,保證競賽質量。嚴格按審定的方案實施,必須有正常的經費來源和渠道,面向學生的收費嚴格按照市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必須在審批核定的范圍及要求內進行。
賽前,須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競賽組織方案,并嚴格按審定的方案實施;競賽過程中,須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管;賽后,必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總結報告及獲獎情況統計表,否則將取消承辦單位下一年度舉辦競賽資格。
(二)嚴格競賽組織管理
1.學校和學生參加經批準的競賽活動,必須遵循自愿參加的原則。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條件強行要求學校或學生參加競賽活動,學校和教師不得組織學生以教學班為單位集體參加。
2.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競賽,嚴格限控參賽對象的學段和年級。各單位要根據學生實際,加強對學生參加競賽活動的指導,同一對象參加競賽活動原則上每學期不超過3項,但一年不得超過6項。學生要求參加超出競賽對象控制范圍的競賽項目,須本人申請,家長簽字,校長審核,學校用印,報市、區教育部門備案。
3.競賽活動不得加重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的工作負擔,不得加重學生的課業負擔和家長的經濟負擔;舉辦者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競賽單位不得未經批準收取活動費、報名費或其它名目的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有關資料、書籍、器材和商品。更不得以競賽為名針對競賽內容巧立名目舉辦各種培訓班。
4.對于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競賽,全市各級教育部門、各中小學校和教育工作者,一律不得組織宣傳、不得組織學生參賽、不得租借場地或教室用于競賽、不得以任何名義參與其中。
5.體育運動、藝術測試等體藝類競賽活動納入有關專項管理。
6.市教育局將統一印制《武漢市中小學生考試競賽明白卡》,向全市中小學生免費發放,向家長及社會各界公示。
(三)嚴格控制競賽規模和獲獎面
嚴格控制競賽規模。盡力將初賽復賽合二為一,實行“一賽制”。每項競賽的參賽人數不得超過全市參賽年級總人數的5‰,區級參加選拔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區參賽年級總人數的3%,每項競賽的獲獎面必須控制在市級參賽人數的15%以內。
各主(承)辦單位在組織競賽活動中,不得以參賽人數的多少來分配獲獎名額,也不得以參賽人數多少為依據評選組織獎。
獲獎證書需加蓋武漢市教育局印章方為有效證書。
(四)嚴格競賽成績管理
學生參加競賽所獲得的獎勵、成績,不得作為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收新生和學生分班的依據。
四、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對各種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特別是對于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競賽,或違規進行組織宣傳活動、誤導學生、家長,或租借場地、教室用于競賽,或變相參與其中,一經查實,予以嚴肅處理。
1.教育行政人員、教科研人員或教職員工出現違規行為,首次發現,年度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經警示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各種先進個人或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取消接受教育部門表彰獎勵資格,已經獲得的表彰獎勵與榮譽稱號由授予部門予以撤銷。違規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可先行停止其工作再調查處理,并由所在單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門直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學校出現違規行為,或對教職工的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甚至縱容庇護的,對學校和校長給予全市通報批評,取消學校當年評選先進單位的資格,取消校長當年評選先進個人、接受教育部門表彰獎勵的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按管理權限撤銷校長職務(教育部門其他單位違規,比照執行)。
3.凡出現過違規現象的競賽活動,原則上將不再批準設置為中小學競賽項目;凡出現違規現象的競賽主(承)辦單位,原則上不再受理其申報中小學競賽項目。
4.區教育局出現不作為或亂作為,對學校或教師(單位或個人)發生的問題不重視,或者有錯不糾、縱容庇護,市教育局將按績效目標管理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并建議相關區政府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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